公民社會有解放性嗎?

回衝撞集第一期

公民社會有解放性嗎?

黃泰山

90年代末,隨著傳統對抗性的社會運動逐漸沒落,公民社會做為新的社運論述被提出來,並成為一種流行的說法。但什麼是公民社會,卻存在差異極大的版本。本文希望藉由回顧三篇關於公民社會的文章,來釐清時下流行的公民社會究竟意函什麼。這三篇文章分別是江明修的〈社區大學與全球公民社會組織〉、〈建立學習型的公民社會〉和陳忠信的〈台灣社會傳統與現代因素的競賽—公民社會形成了嗎?〉

之所以選擇這三篇文章,是因為它們分別代表公民社會的兩種典型論述 — 第三部門(NGD/NPO)式的和自由主義式的論述。以下就先從江明修的論點開始。

第三部門做為構築公民社會的實踐主體
江明修首先將一些所謂「中間性團體」界定為公民社會的組成、行動單位,或者主要的行動主體。這些中間性團體並不是以營利、控制為目的,因此和國家(公部門)及企業(私部門)鼎足而立,成為第三部門,其中包括自願性組織、教育機構、工會組織、媒體、慈善機構以及教堂等。

「 Fukuyama認為公民社會組織,應是一些中間性質的機構和自願性組織、教育機構、工會組織、媒體、慈善機構以及教堂等。因此公民社會有別於以控制為主的公部門和以營利為主的私部門,其他常見的類似名詞為非政府組織(NGOs),非營利組織(NPOs)及第三部門(Third Sector)」(江明修,2001:150)

照江明修的說法 ,社會整體可分成三大部分 — 政府、市場和第三部門。 而 第三部門主要由非營利和非政府組織(NGOs/ NPOs)構成。接著江明修論述三大部門間的關係;他認為政府部門會因為官僚體制的無效率,使民眾需求不能即時反映在公共政策上,產生所謂的「政府失靈」。而 市場 則因以營利為目的,本質上不能提供某些民眾需要的公共服務,產生所謂「市場失靈」。當政府和市場都失靈時,民眾的公共需求就被犧牲了,此時, NGOs/ NPOs以其非營利、非控制的特性 ,恰好可以提供這項服務。 在此 , NGOs/ NPOs的定位是補足政府和市場本質上的不足。

「由於多元民主社會快速發展,人民自覺意識的普遍高漲,社會的各種需求與問題需要靠政府的解決,但又往往因政府的科層體系(beaucracy)成效不彰,未能即時回應環境的變遷,以進行改革,乃產生所謂的『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的狀況。另外,市場機能的運作,亦不能滿足人民的需要,也形成了所謂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情形。因此,各種不以營利為目標的私人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研究機構、學校、社區大學、醫院、美術館、圖書館、等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大量的崛起,提供社區人民所需要的公共服務。」(江明修,2000:12)

最後,江明修論証 NGOs/ NPOs何以是架構公民社會的行動主體。 江明修將互動、參與和介入政府治理過程視為公民社會重要的精神,而 NGOs/ NPOs正可以提供一個組織架構 ,讓民眾在其中互動溝通,並由此參與到政府政策,因此 NGOs/ NPOs的運作是民主的 ,也是培育現代公民精神的場域。

「公民社會是透過各種公益與互益的組織,進行公民之間的互動,以及參與政府的治理過程, Dacry de Dliveira amd Ramdon(1994:1)認為,在公民社會中,男人、女人、個人、團體,為了自己的利益,相互聚集在一起努力工作,可以改變所居住之社區的社會福栺。」 (江明修,2001:150-151)

於是我們可以得到一個關於公民社會的圖像:由於政府科層體制的低效率和市場的營利性質,許多民眾的公共需求無法被滿足,故 NGOs/ NPOs以其非控制和非營利的特性 ,正可以補足國家和市場這方面的不足,滿足民眾的需要。而 NGOs/ NPOs以民主、互動的方式運作 ,讓民眾參與到政府的治理過程,或以互助的方式改變自己的環境、福祉,這便成了構成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社會。

功能論的理論預設
在這幅圖像裡,社會問題被界定為出於國家和市場兩大社會機制無法真確地提供民眾的公共需求,其原因是國家和市場功能上的先天限制,因此 NGOs/ NPOs的進步意義就在於透過民眾的參與 ,提供公共服務,補足政府和市場的功能失靈。這預設了 NGOs/ NPOs同國家、市場三大部門 各有各的功能,相互補足而維持社會和諧運轉。此種論述頗具功能論的傾向,基本上和法國社會學家孔德的社會有機論及結構功能大師派深思有共同的預設。孔德認為社會就如有機體一樣,其家庭、階級、社區、都市就像有機體的元素、器官、組織,各有各的功能,社會的維持與發展必須仰賴這些功能的有效發揮。(唐納, 1996)派深思則以極為抽象的方式將社會分為有機體、人格、社會、文化四大系統,並對應於適應(adaptation)、目標達成(goal 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模式維持(latency)四大功能,而社會的和諧運轉正由於此四大系統的四大功能的有效執行(唐納 1996)。江明修只是將孔德的元素、器官、組織和派深思的四大系統換成國家(政府)— 市場 — NGOs/ NPOs罷了 ,其共同預設是社會問題是出於部門或系統的功能性失調,因而在實踐上導出透過功能補足來達到社會和諧的目標,也就是社會整合。然而這樣的論述其實是以功能失靈來迴避社會衝突矛盾,因而呈現出保守的性格。

這種迴避首先表現在對於市場的分析,江明修的市場概念就如馬克思對古典政治經濟學批判所指出的,是「從具體社會脈絡抽離出來加以處理的」(紀登斯, 1989:35)因此掩蓋了市場背後的社會關係。馬克思在論及市場時,認為「每一個『經濟的』現象同時也必定是個社會現象,某一種『經濟』類型,也就預先設定了一個特定的社會類型」(紀登斯, 1989:35)。市場並非獨立於社會之外,執行某種特定功能的,相反的,市場必定建立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之上,是社會整體的一部份。因此,對市場的分析便得要扣聯到其對應的社會關係。對馬克思而言,市場是等價交易的,並不涉及剝削、欺詐。「馬克思排斥一種說法,認為資本家是從不誠實或狡猾卑鄙的交易中獲得利潤」(紀登斯, 1989:95),但市場卻是資本家實現其對勞工剝削來的剩餘價值之場所,因此,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市場,是做為資本生產和流通的一部份,它是扣聯到生產領域的剝削關係上的,正是因為在生產領域裡,工人所付出的勞動沒有獲得等價報酬,而是部份的勞動被資本家無償佔有,才使工人生產的商品越多,他所獲得的商品比例就越小,人民的需求得不到滿足是因為這個原因,而不是江明修所說的「市場失靈」。然而江明修的市場失靈說卻掩蓋了造成人民不足的社會剝削關係,而將問題歸於中性的市場功能問題,因此在實踐上不是去挑戰造成不足的階級剝削,反而主張透過 NGOs/ NPOs去補足民眾的需求 ,其結果將是鞏固社會不平等關係,而不是讓社會更平等。

江明修迴避社會衝突的另一個表現是對國家的分析。江明修的國家概念同樣是功能論式的,國家被說成是獨立於民間社會之外的組織,原本應透過公共政策,提供民眾的公共需求,但因其科層體制的無效率,使其功能無法發揮,出現「政府失靈」。在這樣的論述下,存在兩種預設,第一:國家同市民社會相互分離,是獨立的社會構成。第二:國家具功能的中立性,可以超越市民社會各種勢力的制約。但國家真的能獨立於市民社會之外,具有功能中立性?馬克思在對黑格爾國家學說的批判中,就指出「那些在黑格爾眼裡似乎是與市民社會中的個人特殊利益分離,且高於其上的東西,事實上卻是此種特殊利益的衍生物」(紀登斯,1989:28)意思是說國家是市民社會各種矛盾關係的反映,這種觀點在葛蘭西 (Antonio Gramsci) 的《獄中扎記》獲得進一步說明。葛蘭西認為國家職能的領導權是屬於私人的,屬於市民社會(葛蘭西,不詳:248),也就是屬於資產階級。而且「每個國家都是倫理的,因為它最重要的職能之一是把廣大居民群眾提高到符合生產力發展需要,從而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一定文化和道德水平(或型式)」(葛蘭西:248)。也就是說國家基本上是執行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職能,是有階級性的,因此是「階級國家」。阿圖塞更將「國家機器」和「國家權力」區分開來(阿圖塞,1990:162), 「國家機器」是中立的,但「國家權力」是階級的,那個階級掌握國家權力, 國家機器就為那個階級服務。

另一派被稱為新李嘉圖學派的理論家,以更具體的歷史事實說明國家在階級不平等中的角色。這派學者指出,由於國際的競爭,資本在面對獲利壓力時,為了極大化企業的獲利,總是企圖控制勞工並壓低工資成本,而勞工則試圖抵抗資本家這種帶有敵意的行動,但因為資本家在國家佔有支配性的地位,國家總是以資本家的方案應付經濟危機(Jessop,1995:238)。新李嘉圖學派認為國家是階級鬥爭的場域,在資本主義社會裡,資本家在國家主導權上總是佔優勢地位。這種對國家階級性的描述在全球化浪潮下的今天特別明顯,當今世界各國幾乎一致地壓制勞工,以削價競爭的方式(即資本家的方案)解決經濟危機,在台灣,經發會便是典型的例子。國家不僅不是功能中立的,而且是受社會某一階級所支配,而社會的不平等,民眾需求的不被滿足,也不是因為國家功能的「失靈」,相反地,是因為國家做為執行統治階級的工具發揮了功能,或者說是因為「政府有靈」。

但江明修卻將國家的階級性說成功能性的,因而把社會不平等的原因歸於國家功能的失靈,這樣的論述架構無法解釋在資本主義歷史中,許多人民的苦難都出於國家政策刻意偏袒的結果,也看不到公共政策形成過程中各種勢力較勁傾軋的情形。然而這種論述不只缺乏解釋力,同時更反映其意識形態的反動性。葛蘭西即指出「階級國家的觀點與被調整了的社會的混淆是中等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知識份子所固有的,因為他們歡迎任何形式的調整,由於它能防止尖銳的衝突和崩潰。這樣看來,這種觀點具有典型的反動性和退步性」(葛蘭西,不詳:247)。

當然馬克思主義和新李嘉圖學派的國家學說仍有所偏頗,國家和市民社會的關聯並不僅限於階級關係,許多非階級的,如性別、族群等不平等,也應被納入國家的分析中。

我們可以總結地說,國家是市民社會中各種優勢團体/弱勢團体不平關係的反映。是兩者的鬥爭場域,當強者與弱者力量懸殊時,國家經常扮演維持社會不平等的角色。很不幸地,由於意識型態的保守性格,江明修將國家這層角色隱藏起來,同時也隱藏了市民社會中各種壓迫關係。這使江明修的實踐主張落入十足的「擦屁股主義」,即為了 不讓社會矛盾太過激化,引起弱勢者大規模反抗 ,因而主張由 NGOs/NPOs 提供公共服務來緩和社會衝突。

自由主義的公民社會論述
相對於江明修非歷史性的論述,陳忠信是從西方的歷史去理解公民社會的意義,他引當代政治家泰勒(Charles Taylor)的說法,將Civil Sociery分為三類,第一,「存在於國家權力支配之外的自由結社組織的出現」(陳忠信, 1999),指的是歐洲中古自治城市裡的一些團体,如行會、教會等,這類組織經常具有強烈的傳統性格(私性),例如行會即帶有強烈家父長制的傳統性格,陳忠信認為些類團体存在的社會只能稱為「民間社會」。第二類:「社會能透過前述不受國家權力監護之結社組織,而不是透過政治組織,來建構自己的認同,並調整自己的行動,這樣的 Civil Sociery 是具有公共性的」(陳忠信,1999)。也就是當這些結社組織能透過組織自主性的運作,達成集体的認同意識時,這些組織便具備有公民性質。第三類:「如果這些結社組織在必要時能在公共領域中動員成員的共同意志,進而有效地影響或決定國家政策的方向, … 筆者認為在這一涵意上的 Civil Sociery 可以譯為『公民社會』。」(陳忠信,1999)由上述引文中可以得知,陳忠信所謂的公民社會必需具備三個條件:(一)存在不受國家支配的自主性組織,(二)組織能脫離傳統階層制度的約束,以內部民主的方式達成集体共識,(三)這些共識可以透過成員的動員而介入國家決策。其中最關的是第三個要件,陳忠信稱之為「自主之公共領域的出現」(陳忠信,1999),只有當這個公共領產生時,才能說公民社會已經誕生。

什麼是公共領域?陳忠信如此定義:「所謂公共領域,意指我們社會中的一個領域,在該領域中,公民們不受限制地就大家共同關心的公共事務進行詳盡的辯論和討論,並形成被大家共同承認的意志(所謂的公共意思,是在這個『共同承認』的意義下說的,而不只是個別意見的總和),也就是公共輿論」(陳忠信,1999)陳忠信認為這個公共領域「是一個介於社會與國家之間並對兩者進行協調的領域」(陳忠信,1999)。也就是說,陳忠信認為在國家與市民社會中間,存在一個公共空間,市民社會中的各種組織,可將其經由民主程序達成的共識,透過這個公共空間和國家協調,以介入國家的決策。而公民社會各不同組織間也可以在此空間獲得對話。「公民社會是通過多元之民主的公共領域的存在,深深地穿透於政治權力的一種力量,因而使權力於分立的狀態,並在公民社會各不同領域間、公民社會與國家間、公民社會各不同領域與國家間這樣錯綜多元的關係之間建構民主的政治社會秩序。」(陳忠信,1999)

陳忠信的論述因為從歷史的脈絡理解公民社會,因此是整体地將自主性組織──公共領域──國家視為公民社會的整体構成,國家和民間社會自主性組織是處於鬥爭關係 — 爭奪公共政策決策權,而不是自主性組織代替國家去執行某些公共服務的提供,為統治階級緩和反抗壓力,因此避免掉入 NGOs/ NPOs論述「擦屁股主義」的危險。 相較於江明修,其進步性是顯而易見的。又由於論述中強烈地反對國家獨霸的傾向,具有自由主義的性格,我們可稱之為自由主義公民社會論述。

其次,陳忠信提出民間社會 V.S. 公民社會,私性 V.S. 公性的分法,使其實踐方案避免落入「慈善事業」的格局,對陳忠信而言,許多志願服務組織是不具公民社會意義的,例如慈濟(陳忠信,1999),原因是慈濟迴避了政治問題,放棄公民社會對國家機器主導權的爭取,因此,在陳忠信的論述架構中,江明修的 NGOs/ NPOs因為迴避同國家對抗,只能是 「慈善事業」,是層次極低的民間社會。

然而在陳忠信的論述架構中,顯然有幾個嚴重的問題,首先,他將國家與公民社會二元對立起來,彷彿國家和公民社會是彼此獨立各有各的利益之權力集團(而公共領域就是這兩個集團爭奪權力的場域),在此要問的是,國家是個獨立集團嗎?這個集團的組成份子是誰?而市民社會可以做為一個集團同國家對立嗎?在實際的社會現實中,市民社會是充滿各種強勢團体壓迫弱勢團体的不平等關係,而這些團体都企圖藉由國家來壓迫或反制對方,在今年勞工團体組織「八四工時聯盟」的抗爭中,同屬市民社會的資本家集團與工人集團的爭鬥不是表現在國家主導權的爭奪嗎?我們能說「經發會」中市民社會中的勞方和資方是同一個集團和國家相對抗嗎?在前文對江明修關於國家的論述的分析中,我們已引用馬克斯、葛蘭西、阿圖塞的理論,批評這種將國家、市民社會二元化的說法,在此並不打算重覆分析,我們想指出的是,陳忠信此種二元論的預設是和他的歷史觀點互相矛盾的。

陳忠信比較 80 年代「公民社會」論述對西歐和台灣的不同意義,認為兩者有其不同的歷史脈絡,「在西歐,市民社會之所以被重新討論,是由於資本主義之深化,商品邏輯的擴散,國家的干預,技術官僚之膨脹等因素,出現了哈伯馬斯(J.Habermas)所說的,公共領域之結構性的去政治化(Structural depolitization),侵蝕了市民社會的基礎」(陳忠信,1999),而台灣當時公民社會(陳稱之為民間社會)論述的歷史脈絡,則是在「不受國家權力監謢之結社組織很難存在,社會的自我組織根本談不到,近代意義之政治的公共領域基本上不存在,民間社會確實如泰勒所言,是做為爭取自由空間的人們的希望而存在的。」(陳忠信,1999)我們可以把陳忠信所指出的兩個不同歷史脈絡視為是不同的歷史階段,在西歐,公民社會受到威權國家壓制的時代已經過去, 80 年代西歐公民社會威脅主要是來自資本主義高度發展下商品邏輯、工具理性、技術官僚膨脹,因此公民社會對抗的是這些資本主義高度發展所帶來的危機。而 80 年代的台灣則是處於不同的歷史階段 — 國家威權的壓迫之下,公共領域和自主性組織受到嚴重的抑制,根本談不上公民社會的時候。因此當時提出「民間社會」是做為人民對抗國家專制,爭取公共領域自由空間的「希望」,是符合當時的時代背景。兩種不同歷史階段,對抗的是兩種不同的對象,因此,公民社會也必須有兩種不同的提法。他認為「當時及後來一些對『民間社會/國家』之分析架構的批評都是『非歷史的』、抓不到重點的」(陳忠信,1999)。照陳忠信的說法,民間社會/國家二元對立的分析結構,在威權時代是有意義的,而且也只有在那個時代有意義,當威權瓦解,資本主義高度發展時,民間社會所面臨的威脅就不是來自威權國家,而是工具理性、技術官僚和商品邏輯的膨脹,然而我們卻發現,1999 年當台灣威權体制早已瓦解,商品文化高度發展時,陳忠信對公民社會的分析架構卻仍脫不出早期民間社會/國家的二元架構,因此,依他自己的論述脈絡,這種二元對立的說法顯然是不符二十一世紀台灣的歷史社會條件。所以是「非歷史的」。

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
其次,陳忠信假設一個公共領域存在的可能性,「在該領域中,公民們不受限制地就大家共同關心的公共事務進行詳盡地辯論和討論,並形成大家共同的意志,也就是共同輿論」(陳忠信,1999)。這種說法預設了存在兩種相對抗的意志,一種是由上而下的國家意志,是具壓迫性的,另一種是由下而上的公民意志,是自主的,解放的,這兩種意志一黑一白,截然不同。因此,只要是由下而上的民意就是對的,由上而下就是錯的。但在實踐的經驗中,民眾的興趣、偏好甚至是思考模式都脫離不了社會的制約,是被社會塑造建構出來的,在缺乏批判反省的機制之下所形成的民意,往往只是反映社會的主流論述,經常帶有保守性,反動性,甚至壓迫性,不但不會和國家對立,且常常是國家意志的翻版。馬克思即指出在物質生產佔支配地位的階級也在意識形態的生產佔支配地位。意思是說任何社會都會有一個佔支配地位的意識形態制約著每個人的思考,這便是葛蘭西所說的文化主導權 (cuitural hegemony) ,或阿圖塞所說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作用。而不論葛蘭西或阿圖塞都認為意識形態的宰制關係並不存在於國家和市民社會之間,而是存在於市民社會中支配階級和被支配階級之間,支配階級不僅掌握國家意志,也主宰市民社會的文化主導權,因此,既沒有一個本質正義的市民社會意志,也沒有一個本質上與之對立的國家意志,在沒有自我意識和自我批判下,兩者經常只是反映支配階級的主流意識形態而已。

陳忠信因為將國家同市民社會二元對立,看不清主流意識形態的宰制關係,因而未經分辨地將公民「自由論辯」所達成的意志視為公民的共同意志,忽略了沒有同主流意識形態相對抗的「自由論辯」,根本無法掙脫主流論述的束縛,其公共意志並不能解放什麼!

我們提出這樣的批評,並非認為所有的公共意志都脫離不了主流意識的控制,而是想釐清意識形態的對抗關係,並認為一個解放性的公共意志,不是同國家意志相對抗,而是對立於支配階級的主流意識,這個意識不僅反映在國家意志,同時也會反映在群眾的思維裡,只有意識到主流意識的宰制,「自由論辯」才能形成解放意義的共同意志。那些盲目崇拜「由下而上民眾自主性」的自由主義者,在意識形態的解放上經常是沒有貢獻的。

結論
在回顧兩篇關於公民社會的文章後,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功能論式的分析架構碰觸不到社會的衝突面向,使其實踐方案淪為擦屁股式、慈善事業式的行動,因而失去解放的意義。一個解放的公民社會論述,無法避免社會的衝突問題,畢竟有衝突壓迫才有解放的需求,故公民社會的的論述應該回到衝突面向的論述傳統。自由主義雖在反封建、反專制的歷史階段有其鮮明的解放色彩,但因台灣威權時代已過,現階段台灣社會面臨的是資本主義商品文化高度發展所帶來的種種問題,自由主義不但失去其解放性,甚至喪失了解釋的能力。

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視角在階級矛盾和社會衝突的分析上已有相當成熟的發展,對解放性公民社會論述應有所啟發,但仍需將性別、族群等範疇納入理論分析中,才能擴大對現代社會諸多矛盾的詮釋力。因此,一個嘗試性的架構是以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視角為基礎,去審視國家和公民社會的關係,以及公民社會中階級、性別、族群等面向的衝突關係。在此,雖無能提出一個嘗試性的架構,但願意提出幾點嘗試性的看法,希望對進一步論述發展有所助益。

•國家與公民社會並非二元對立:市民社會並非同質的,而是存在以階級、性別、族群或其他範疇為區分的群體,彼此有著剝削、支配的關係。國家做為社會整體的重要構成,是各群體藉以制度化、例行化剝削支配關係的重要機制。因此,公民社會 1 做為一個解放的概念,不能假定一個同質的市民社會去對抗國家的宰制,反而必須在市民社會中,區分剝削與被剝削、支配與被支配的群體,然後站在被剝削支配者的立場,去發展對抗剝削支配者的論述。這樣意義下的「公民」,絕不是法國大革命所界定的普遍公民,而是以被剝削支配者為內函的特殊公民,這樣的「公民社會」,只能是被剝削支配者的公民社會,而國家則應該被視為被剝削支配者對抗剝削支配的鬥爭場域。

•對抗性的公共意志:市民社會既然不是均質的,就不會有一個「共同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只能發生在以階級、性別、族群等區分出來的各個對立群体之中。所謂「自由論辯」也只有在這些各個對立群体內部有效。

•意識形態做為解放的武器:所有互動、討論都在一定意識形態框架內進行,這個框架可以是有利於優勢群体的主流論述,也可以是被剝削、壓迫群体的反抗論述。因此,並不是出自人民自主性、由下而上的「民意」,就是善的,還要看是出自那些人民,在什麼樣的意識形態框架下的民意。「公民社會」主張被剝削壓迫人民以互動的自由論辯形成其特殊的共同意志,但必需發展出具有特殊立場的意識形態框架做為互動論辯的基礎。

•「公共領域」是一種權力建構:正如阿圖塞所說:「公共和私人的區別是資產階級法律的一個內在區別」(阿圖塞, 1990:165 )。「公共領域」是建構的產物,什麼項目被歸為公,又那些項目被歸為私,並非本質的,而是建構的。這種建構通常具有權力效果,歸為公者,即在國家法權管制下,國家同時也對其負有責任。被歸為私者;即國家法權所不能侵犯者,國家亦不需對其負責。資產階級對抗封建國家最大的成果就是將財產、市場、生產等經濟領域劃為國家管轄之外的私領域,這使資產階級躍上統治支配的地位。與此相反,勞工階級則將工資、勞動條件等被資本家列為私領域的項目劃為「公共領域」,因而使其權利獲得國家的保護。而女性主義者則正努力將原為私領域的家務勞動劃為公領域,以改變婦女被剝削的命運。

公私的劃分同時也關聯到意識形態,新自由主義傾向將一切劃為私領域,社會主義者則與此相反。而形式上進行公共參與者,也可能帶著傳統、封建的私性意識形態,因而將公領域私人化、個人化,如陳忠信批評下的慈濟自願義工行動。

參考資料:

江明修(2000),〈建立學習型的公民社會〉,苗栗社區大學(http://home.kimo.com.tw/mlcu.tw/Presidentthoought.htm )2000/12/30

江明修(2001),〈社區大學與全球公民社會組織〉,《社區大學從普及到深化研討手冊》,宜蘭:宜蘭社區大學教育基金會,頁 150-154 。

陳忠信(1999),〈台灣社會傳統與現代因素的競賽 — 公民社會形成了嗎?〉,中國時報論壇,(http://140.115.50.246/ctimes/sr.htm)1999/11/27

紀登斯(1989),《資本主義與現代社會理論:馬克斯、涂爾幹、韋伯》,簡惠美譯,台北:遠流。

葛蘭西,安東尼奧(不詳),《獄中札記》,台北:結構群。

唐納,喬納森(1996),《社會學理論的結構》,吳曲輝等譯,台北:桂冠。

阿圖塞(1990),《列寧和哲學》,杜章智譯,台北:遠流。

Jessop Bob(1995),〈近年來關於資本主義國家的理論〉,《性別、身体、與文化譯文選》,王志宏譯,台北:自印,頁 229-260 。

1 civil society 中文翻譯可以是市民社會或公民社會,但本文則希望做個區分,將民社會界定為實存的社會實體,而將公民社會定義成具規範性的應然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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