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社區大學學員手冊
4 月 27th, 2017 // In: 學員注意事項, 校務行政 // By: admin
板橋社區大學學員管理辦法
民國102年1月12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9月9日行政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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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上課須知 |
一. 選課須知:
1. 課程內容和簡章內容若有文字誤植,或者課程有異動,請以板橋社大網站公佈為準。
2. 上課教室將於開學第一週公告於社大一樓樓梯口
3. 未額滿課程,可至辦公室填寫加課或換課單辦理加、換退課。
二. 講義教材:
1. 第一週為加/換/退選週,學員報名狀況尚不穩定,建議於第一堂課先說明教材與講義需求,第二週起再請學員購買教材。
2. 教材影印可委請班代至校外影印或由板橋社大辦公室代印,代印費為A4黑白影印一面1元,A3與B4黑白影印一面各2元。
3. 書籍可請學員自行購買或班代、講師代購買均可,但嚴禁商業利益行為。
三. 戶外課程:
1. 請班代於活動二週前向行政辦公室提出戶外教學申請,確認上課時間及地點。並於點名簿上註記。
2. 班代於出發前三天需向行政辦公室繳交戶外教學申請表,確認風險等級以及當天出席學員名單。
3. 班代依當天學員出席名單確實點名。
四. 下課休息時間 & 飲用水 & 洗手間:
1. 社區大學晚上班級共同休息時間為8:10~8:20,若有課間活動,鼓勵學員一同參與!統一於9:30下課。
2. 飲用水:各校區皆有飲水機(冷熱皆有),請放心飲用!為提倡環保,請自行準備個人用水杯。
3. 廁所:各校區設有男女廁,歡迎利用。
4. 垃圾處理:各樓層設有一般垃圾桶及資源回收垃圾桶,請進行垃圾分類,並勿將垃圾與物品留置於教室。
五. 校本部停車問題:
1. 機車:可免費停放,請停放於校園大門內二側機車停放區,提醒您請勿停放在人行道上喔!並請上大鎖,避免遺失。
2. 汽車:為節能減碳,建議以大眾運輸工具來校。中山校區無法提供汽車停車位,忠孝國中校區停車位有限,可提供有需求學員上課使用,以報名順序為優先順位,滿位為止。車位需事先申請,並於報名時繳交整學期停車費1200元。停車僅限晚間課程(19:00~21:30),開放進出的時間為18:40~19:30;21:35~21:50。
六. 師生聚餐聯誼:
各班要舉辦「師生聯誼聚餐」或「謝師宴」,請利用非上課時間或課程結束後舉行,師生聚餐聯誼不得以課堂數計算。
七. 公務人員研習時數何時申請及領取:
申請方式:請於學期第13週起至行政辦公室登記,不收費用。
領取方式:由板橋社區大學網路上傳資料,再請您的人事單位上網下載處理。
八. 教師研習時數何時申請及領取:
申請方式:請於學期第13週起至行政辦公室登記,不收費用。
領取方式:請同學於全國教師進修網查詢。
九. 電腦教室使用規則
1. 嚴禁攜帶食物及飲料入內。
2. 進教室需脫鞋,請將鞋子擺放至門口鞋櫃中。
3. 使用者不得拆卸或移動各項硬體設備。亦不得破壞或更改各項電腦設定及使用軟體。
4. 凡磁碟暫存區內之個人資料應於使用後自行將資料刪除,學校不負保管之責任。
5. 電腦教室往往很多人共同使用,容易發生故障。當電腦出現問題或故障時,請老師或班代記錄下來,讓維修人員來處理。
6. 保持電腦及週邊環境的整潔,離開電腦教室前,請將私人物品及垃圾帶走。務必把桌椅、滑鼠和鍵盤歸回原位,並將螢幕電源關閉。
7. 下課後,完成電腦關機、椅子擺放整齊,班長確認後再關電源總開關、關燈、風扇及冷氣。
8. 電腦教室使用依據『台灣學術網路規範』及『尊重智慧財產權法責』。
9. 智慧財產權宣告:
(1) 使用者不得擅自載入或拷貝非法軟體,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2) 電腦硬碟中之軟體僅限於電腦教室中使用,嚴禁拷貝及攜出教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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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校園安全遵守與處分 |
民眾在社大所進行之行為(如:洽詢、學習或公共服務等),須符合各級學校之校園場地規範,以及社會法治,並為保障安全學習環境,如有以下行為,校方得作出勸戒、退課、禁止進入校園、拒絕選課、賠償等相關處分,並依板橋社大退選課程規則辦理退費:
1.違反社大辦學地點之場所管理規則,經勸導無效,逕行退課處分。
2.毀損公物或他人之物,損壞物件照價賠償。
3.學員入校園不得於校內喧鬧或咆嘯,擾亂校園安全與秩序,如有嚴重干擾其他學員學習權益,校方可立即處置。
4.侮辱或惡意攻訐他人、社大工作人員、志工。
5.擾亂校內公共秩序或教學。
6.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7.違反菸害防制法在校園內非吸菸區吸菸者,第一次發現予以勸導,又經勸阻無效達2次以上,校方得以作退課、禁止進入校園處分。
8.不得進行不當推銷,或從事傳銷行為或吸收下線以收取利益。
9.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校譽而與公益無關者。
10.持危險物或違禁物進入校園。
11.私人糾紛請勿帶至校園與課堂,不得干擾課程進行。
12.在選修課程期間之行為有觸犯民刑事法律之行為,於涉訟期間、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者,校方可做立即處置。
13.利用校園網路不當牟利、犯罪或惡意破壞網路之安全與秩序。 |
※本辦法可視實際需要得增補修正之